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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四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浩。再审申请人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甄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