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邗刑初字第00408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凡、被告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14时0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平山路与朱塘东岗四岔路处时,与由北向西王某驾驶的苏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自己受伤。经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mg/100ml。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制作和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报告书及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