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华湧涛、邱文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958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莲花环环岛京龙大厦1幢1层2号店。代表人林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平,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华湧涛,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文龙,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国彬,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晓冬,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被告华湧涛、邱文龙、吴国彬、陈晓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75元,减半收取为2737.5元,由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景 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