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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祖红梅与张好臣、王树勇、迟明月、赵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祖红梅,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好臣,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树勇,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迟明月,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光明,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红梅诉被告张好臣、王树勇、迟明月、赵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自己名下的房产一套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好臣、王树勇、迟明月、赵光明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身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