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