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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陶喜诉被告包乌日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4069号原告陶某,男。被告包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