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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道付、杜海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95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张丽,员工。被执行人:张道付,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杜海华,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道付、杜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