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梁某某、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梁某某,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59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金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