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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茅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成英与柯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英,柯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茅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徐成英。被执行人柯闯。本院依据(2007)茅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柯闯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柯闯有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柯闯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