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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吴士球与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球,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吴士球。委托代理人周海东,海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树勋镇镇政府南侧(新河村)。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球与被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士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吴士球负担。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