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某,邱某某,房某某,王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房某某,王某某,邱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471号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被告房某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被告邱某某,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在审理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某,邱某某,房某某,王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经营使用的某某号东风牌大货车及挂车某某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某经营使用的某某号(发动机号某某;车架号某某)东风牌大货车及挂车某某(车架号某某)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