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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亚与温州市流浪熊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984号原告:陈亚,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温州市流浪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青锋。第三人:合肥市蜀山区童一聚场服装店,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杨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与被告温州市流浪熊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蜀山区童一聚场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温州市流浪熊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蜀山区童一聚场服装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对被告温州市流浪熊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蜀山区童一聚场服装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陈亚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月人民陪审员  韩 琳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超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