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集德与宗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集德,宗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2146号原告王集德。被告宗平海。原告王集德与被告宗平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受理,原告王集德、被告宗平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集德诉称,2007年8月18日被告宗平海向原告借款5000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利息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2007年8月18日被告宗平海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宗平海辩称,2007年8月份我借过原告5000元,2007年11月份,我们立了个口头协议,原告要回钱(两人合伙的债权)后扣六千元。我每年都会问原告钱要回没有,原告说没有。三环经理说钱已经给原告了,原告一直说没给。我认为原告已扣款抵顶了借款。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8日被告宗平海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经营,被告宗平海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宗平海认为原告已扣款抵顶了借款,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我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宗平海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宗平海作为借款人应当及时偿还借款。被告称原告已扣款抵顶了借款,原告否认,被告未举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平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集德借款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息)。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宗平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