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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原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某负担。审判员  常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