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原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某负担。审判员 常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