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吕晓洁,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洁,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吕晓洁,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彬,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洁诉被告王彬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吕晓洁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吕晓洁负担。审 判 长 江佰彦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