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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吕晓洁,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洁,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吕晓洁,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彬,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洁诉被告王彬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吕晓洁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吕晓洁负担。审 判 长  江佰彦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