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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明宏、吴红群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宏,吴红群,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750号申请执行人:许明宏,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吴红群,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大朋,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