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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1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11316号原告王永强,男,土家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林渊、魏卓敏,分别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和辅助人员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31号1楼。法定代表人陈建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强诉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64元,由原告王永强负担。审判员  朱  审判员  朱红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