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程瑞庆、王书平与杨志国、吴广成、马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瑞庆,王书平,杨志国,吴广成,马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284号申请执行人程瑞庆,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书平,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志国,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广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付琴,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瑞庆、王书平与杨志国、吴广成、马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志国、吴广成、马付琴未支付程瑞庆、王书平案款,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030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