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志河与周京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河,周京军,杨志会,韩守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刘志河。被告:周京军。被告:杨志会。被告:韩守臣。原告刘志河与被告周京军、杨志会、韩守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刘志河提供的被告周京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周京军应诉,原告刘志河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周京军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刘志河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