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阮洪女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阮洪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96号2301室。法定代表人:赵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阮洪女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莲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