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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林美绮,王世其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永灏。委托代理人郑玮,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王世其,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绮(LIN,MEI-CHI),女,1976年8月8日出生,台湾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168弄D12-31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美绮(LIN,MEI-CHI)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451.72元,由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