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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香清与毛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香清,毛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130号原告:徐香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飞虎、徐琦,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香清与被告毛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香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香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40元,由原告徐香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敏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