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家旺与王冬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家旺,王冬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209号原告:江家旺,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王冬春,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家旺与被告王冬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家旺于2015年10月23日以“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收到被告所给付的全部款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家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家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8.45元,由原告江家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