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记录晕姚永林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记录,姚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李记录,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被执行人姚永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本院在执行李记录诉姚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永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记录工资3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5元。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姚永林离开原籍入赘女方家庭生活,具体住所不明。申请执行人李记录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永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姚永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记录同意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执民字第00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