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执民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记录晕姚永林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记录,姚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李记录,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被执行人姚永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本院在执行李记录诉姚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永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记录工资3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5元。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姚永林离开原籍入赘女方家庭生活,具体住所不明。申请执行人李记录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永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姚永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记录同意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执民字第00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