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异字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与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异字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毛嘴大道。法定代表人樊兴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夏门镇峪口村。法定代表人苏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文,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住山西省晋中市。被执行人苏春怀,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住山西省灵石县。第三人常成海,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住山西省灵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苏文、苏春怀买卖合同纠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苏文、苏春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因第三人常成海系被执行人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注册资金4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笫三人常成海为本案被执行人。常成海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