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石志岗、郭志鑫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志岗,郭志鑫,刘振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280号原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志岗,绰号石头,男,1993年4月7日出生,和顺县天鸿祥汽贸工作,住和顺县。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郭志鑫,曾用名郭璐安,又名郭小,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振华,绰号小胖、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无业,住和顺县。2014年12月31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2015年3月3日被逮捕,2015年9月2日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志岗、郭志鑫、刘振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和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石志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被告人郭志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3、被告人刘振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4、随卷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斧头一把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志岗以原判没有认定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志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志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志岗撤回上诉。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波审判员 赵晓东审判员 尹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