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篠田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篠田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420号之一被执行人:篠田诚,男,日本国公民,户籍地:日本,护照号码:×××7598。(2014)珠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篠田诚犯走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篠田诚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篠田诚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