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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某甲,男,汉族,住龙川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原告之母),女,住址同上。被告黄某甲,男,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潘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