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7,由原告张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勇为审 判 员 陈锡凯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肖勇为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