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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廖绍富与谷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绍富,谷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93-2号申请执行人廖绍富,女,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巡司镇。被执行人谷兴根,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093-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金桥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