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廖绍富与谷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绍富,谷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93-2号申请执行人廖绍富,女,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巡司镇。被执行人谷兴根,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093-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金桥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