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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怀勇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0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怀勇,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1O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捉获,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忠红,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怀勇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怀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O日5时许,被告人陈怀勇吸食毒品后,因琐事与其妻子江某争吵后,遂返回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大道XX号X单元XX的家中,在卧室内将衣物等物品取出,并故意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物品点燃,引发火灾,造成屋内沙发、电视、电视柜、空调等被烧毁,造成楼上8-3空调外机、楼下6-3雨棚等物品被烧毁,后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火势被消防人员扑灭。被告人陈怀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怀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庞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怀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提取笔录、放火现场照片、财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庞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怀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怀勇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怀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陈怀勇的辩护人提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怀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亚君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