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与黄红美、柳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平,黄红美,柳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黄建平。委托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美。被告柳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平与被告黄红美、柳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红美、柳红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平撤回对被告黄红美、柳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黄建平负担。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