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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与黄红美、柳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平,黄红美,柳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黄建平。委托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美。被告柳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平与被告黄红美、柳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红美、柳红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平撤回对被告黄红美、柳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黄建平负担。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