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罗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志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336号罪犯罗志刚,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忠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以罪犯罗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罗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志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海南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