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与谢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98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9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刘嬿,行长。被执行人谢芳,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虹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924188.47元、罚息人民币52668.24元及2015年5月12日起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8842.84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265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芳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55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芳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吴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审判员 吴 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