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邢台中心支公司与郭瑞科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郭晓丁,郭瑞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王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晓丁,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郭瑞科,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晓丁、郭瑞科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