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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保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林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