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保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林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