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兆相、解现芳与李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韩兆相。申请执行人解现芳。被执行人李恒。申请执行人韩兆相、解现芳与被执行人李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李恒应给付韩兆相、解现芳24万元,该款项分6笔付清,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4万元;如李恒就其中任何一笔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对于未到期的部分,韩兆相、解现芳有权按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数额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积极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决定对李恒拘留14日,次日李恒给付2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除已给付的2万元外的余款由被执行人自2015年10月份起每月给付3000元至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万元,尚未执行到位22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体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且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