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杨某、王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杨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耿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耿某诉杨某、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王某甲、王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耿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