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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庆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濉刑初字第003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庆艳,女,1989年3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艳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庆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的事实,实施3次婚姻诈骗,骗取钱款776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日,张庆艳经人介绍与被害人耿某,次日,即在位于孙疃镇耿圩村的耿利家中向耿利索要了11000元的见面礼。约半个月后,又以结婚为由索要了20000元彩礼。同年6月5日,经协商,张庆艳承诺在8月5日前归还26000元,之后即躲藏起来,至今未还。2、2014年9月的一天,张庆艳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陈康康相亲,第三天,即向陈康康的家人索要了10000元的见面礼,后又以结婚为由索要了20000元的彩礼。同年11月4日,张庆艳与陈康康在百善镇宋庙村举办了婚礼。约一个月后,张庆艳趁与陈康康外出之机跑掉。3、2014年10月1日,张庆艳经人介绍与被害人任飞飞相亲,随后即向任飞飞索要了见面礼16600元,并到孙疃镇西楼村马桥庄任飞飞家与其同居,期间,任飞飞多次欲与张庆艳办理结婚证,均被其编造理由推脱。同年12月,张庆艳以去上海打工为由跑掉。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庆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前科违法记录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7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庆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庆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庆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士田审 判 员  张占楼人民陪审员  郭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