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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丁某诉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丁某,无业,个体。被告刘某,个体。被告王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江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