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杰与王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王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杰。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刚。本院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王建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对被告王建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 判 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诗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