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某某、周某某社会抚养费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70年9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存款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古让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浩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