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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立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金峻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金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廖启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市金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城西港区现代综合大市场内A9区110号。法定代表人林辉,总经理。上诉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曾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九江市金峻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华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城大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该行政区划内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其与被上诉人九江市金峻贸易有限公司约定发生纠纷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被上诉人九江市金峻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九江市××区,该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属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薇薇审 判 员  曹 琛代理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