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庄某与倪祥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庄某,倪祥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325-1号申请执行人庄某。被执行人倪祥余。本院在执行庄某与倪祥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倪祥余银行存款56824.93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4226.8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6961.93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1000元。因此,权利人庄某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32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