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杨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郝美丽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