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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杨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郝美丽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