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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某某村尝新路6-1号。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某某村十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 梦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薛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