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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登华与孙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登华,孙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周登华。被告:孙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登华诉被告孙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登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登华以其已与被告孙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周登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