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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大丰市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盐城荣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荣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213号原告大丰市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龙心村。法定代表人张俭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勇(特别授权),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荣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工农西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荣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原告大丰市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洵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