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素杰与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朱素杰,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红霞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培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