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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小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侯海宽与李争健、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海宽,李争健,李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193号原告侯海宽,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金亮,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李争健,男,成年,汉族。被告李金龙,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海宽诉被告李争健、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经本院组织调解、二被告已将饲料款给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将饲料款给付原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海宽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贵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