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侯海宽与李争健、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海宽,李争健,李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193号原告侯海宽,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金亮,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李争健,男,成年,汉族。被告李金龙,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海宽诉被告李争健、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经本院组织调解、二被告已将饲料款给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将饲料款给付原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海宽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贵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楠 更多数据: